政策一變再變、方案一延再延,這就是行政效率?
公務人員考績法,如下:
第六條:年終考績以一百分為滿分,分甲、乙、丙、丁四等,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,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,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考列丁等
二、不聽指揮,破壞紀律,情節重大,經疏導無效,有確實證據者。
三、怠忽職守,稽延公務,造成重大不良後果,有確實證據者。
四、品行不端,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,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,有確 實證據者。怠忽職守,稽延公務,造成重大不良後果,有確實證據者。
第七條:年終考績獎懲依左列規定︰ 丁等︰免職。
第七條:年終考績獎懲依左列規定︰ 丁等︰免職。
批:看來年底「應該」要有很多公務人員被免職。





